美国契约精神的三重机制

美国契约精神的三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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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公共主体的私法行为,也是参与到市场经济中的契约活动。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采购中腐败较少不仅仅来自法律约束,更有赖于其根深蒂固的契约精神。政府采购合同作为行政合同,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控制,因此,市场经济中的行政合同也需要遵循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是基于商品交换关系形成的民主精神,法律起源于契约,是契约表达的文本,契约精神与法治有着内在的联系。契约精神不仅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还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重要标准。法治社会的契约精神有三种机制,这些约束是鉴别是否实现法治的基础,也是确保美国采购官员依法办事的根本保障。

  1.平等机制

  市场运行首先需要保证市场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契约就是双方根据自由意志所达成的合意。由英国著名宪法学者戴雪提出的法治来看,法治的核心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采购签订的行政合同受平等原则的制约。履行行政合同与完成行政命令完全不同。在履行行政合同时,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而只有权力不对等时才会存在寻租和腐败。行政合同的出现就是为了把权利从政府还给市场主体。在完成行政任务时,没有平等协商的空间,政府官员通过手中的权力向采购对象索取权利。在行政合同缔约过程中,双方都必须遵循平等协商精神。

  美国采购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利很大,但在面对市场主体进行采购时,仍需遵循市场原则,将自己与供应商定位为平等的双方。在中国,虽然官员的采购权利看似不大,但采购中往往强调“管理主义”,契约精神的影响较小,对市场规律的重视不足,甚至出现通过权力扭曲市场的现象。

  2.竞争机制

  在美国市场运行中,竞争机制发挥了核心作用。任何产品的获得都要基于充分的竞争,这一机制也被运用到采购领域。美国于1984年颁布《合同竞争法》,要求所有采购项目必须经过充分竞争,而不能通过采购官员与供应商的私人关系完成采购,因此自1985年以后的采购合同都需要通过竞争程序方可订立。这对美国采购官的自由裁量权起到了极为有效的制约作用。

  3.制衡机制

  制衡原则最典型地体现在监督制度和救济制度中。当采购双方缺乏制衡时,拥有公权力的政府官员会利用其单方解除、变更等权力对供应商威逼利诱,迫使供应商通过贿赂等违法手段签订和延续合同。如果双方能够实现切实的权利制衡,就能防止国家权力出现异化,供应商也不再因为处于弱势地位而被迫“合作”。

  美国不仅拥有健全的采购监督、救济机制,还通过各种手段将法治精神落到实处,例如受到侵害的供应商可以选择向政府采购机构、联邦会计总署、联邦赔偿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等提起控诉。在这种全方位的权利保障体系下,采购官即使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仍心存敬畏。一旦触碰到法律底线,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上述三重机制对我国政府采购有着较强的借鉴意义。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同时,应推行契约精神,强调平等、竞争和制衡。首先,采购官员应该放弃特权意识,把自己与供应商置于平等的地位;其次,真正发挥监督和救济机制的作用,让供应商通过外部力量形成与采购官员的制约;最后,借鉴美国的采购官制度,对采购官员进行严格选拔和培训,培养高素质的采购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