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筹股事件不应“以篇概全”...

龙筹股事件不应“以篇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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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筹股问题不是特有的。有很多美国和印度公司也会有问题。这些中国公司的问题特有之处主要在于,它的文化和对法律,制度的理解。

(新加坡讯)新加坡中国上市公司,或龙筹股,不应该被孤立的看成新交所的问题儿童。

不是仅有他们才面临这样的问题,其他小市值公司或新兴市场的股票也有这样的问题。其他的还有陷入经济窘境。当然,由于语言上的障碍,商业理念和文化,还有法规监管上的不同,他们也有不同的情况。

StamfordYap Wai Ming认为,龙筹股问题不是特有的。“有很多美国和印度公司也会有问题。这些中国公司的问题特有之处主要在于,它的文化和对法律,制度的理解。而且,在管理层和独立董事之间的不连接。” “需要在语言的障碍上架起桥梁。在个中国管理层和独立董事会议时,新加坡独立董事总依赖翻译。”

Rohan Mah & Partners律师楼的Rohan Kamis也认为,独立董事需要理解什么是公司治理。而不少独立董事似乎缺乏这种理解。

有趣的是,普华永道的执行主席Gautam Banerjee也发现,在2003-2006年的会计弊案涉及到一些新加坡公司,像Citiraya andAccord 客户中心(现为MDR 公司)这些公司需要以法律处理,然而实施在外国上市公司身上,却需要多些技巧。

Yap Wai Ming认为,如何对他们实施新加坡法律?如果你派人到中国去,卡车被窃或人员失踪。有很多事情你根本做不了。

不言而喻,这令人想到最近峻煌化工的总裁孙贵吉(装有会计账目的卡车被偷),还有中国印染的中国总裁夫妇双失踪事件。

一些人认为应该对管理不当和虚假,严惩以待。Foo Kon Tan Grant Thornton审计公司的经营合伙人Kon Yin Tong表示,“如果对违反法规的惩罚不够严厉,或者刑法不够,有些人还会去做。”这间审计公司负责审计的龙筹公司,是新加坡上市公司客户的三分之一。

政府间合作需要触及到那些涉及海外的飘忽不定的管理。一些律师注意到,新加坡的龙筹公司是那些在中国海外通过重组避开中国证监会监管的红筹股公司。因为对他们实施中国证监会管理条规也变得很难。

Drew & Napier的总裁Marcus Chow认为,香港有很长一段时间也有类似问题,但是自现在起寻求中国证监会的高度合作,已得到些缓解。“本着新加坡精神在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下,遵照多变谅解备忘录,如果这种相互合作可以延伸到中国证监会,对无定的龙筹股和中国董事,新加坡法律会有更大的实施可能性。”

Citigate公关公司的Elaine Lim建议,每间外国上市公司要人命一位法律代表,以协助实施法纪准则,像香港证券交易所一样。也有其他建议,如回顾公司治理规范,重新再定义新交所职责。但也有人认为,新加坡的上市条例太繁重,所以有些公司选择到其他国上市。

Elaine Lim也透露,龙筹中的普通特点是,控股股东的既是总裁又是主席,无论他说什么,你就得去做。从私人公司到上市公司应该是一种状态的改变,然而,这样做就意味着没有改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