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以下领域(先锋行业)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a、上游金属业;
b、炼油厂;
c、从油气中提取基础有机化学物领域;
d、机械设备领域;
e、通讯和信息领域;
f、海运;
g、农业、林业和渔业产品加工业;
h、经济特区内的加工工业;
i、除政府与企业间合作之外的经济基础设施行业。
申请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a、成立注册时间不早于2011年8月15日;
b、经公证的最少为1万亿印尼盾(约7400万美元)或5000万印尼盾(通讯和信息行业)新的投资计划;
c、符合财政部规定的债务股权比例;
d、必须提供承诺函,将其计划投资额的最少10%存储在一个或者多个印尼银行账户中。
免税期申请应提交至BKPM,在对申请进行研究后,BKPM将出具一份建议书以获取印尼财政部的准许。根据最新的规定,该建议书应在2018年8月15日之前提交至印尼财政部。
如果获得该项税收优惠,纳税企业需定期上交有关投资计划实施进度、印尼银行存款资金使用以及生产实施进度的报告。如纳税企业未能实现承诺的投资计划和定期提交上述报告的,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b、加速折旧和/或摊销扣减;
c、税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d、支付非纳税居民股息的预提税率减至10%(如有税务协定,可享受低于10%的税率)。
申请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价值高或以出口为目的;吸收大量劳动力;或本地化成分高。
b、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应包括至少300 个独立个体,每个个体所持有的实收股本不超过5%。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在一个税务年度维持至少183天。如果在某一年,上市公司未能满足其一或所有条件,则不可在当年享受该税收优惠。
b、经济特区中的纳税企业之间提供某些服务免征增值税 和奢饰品税;
c、进口所得税免征;
d、延期支付资本性货物、设备、商品和代加工的材料的关税;
e、对用于生产非课消费税的商品免除消费税。
纳税人针对经济特区主要经营业务生产链的新投资可享受如下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b、免除进口与生产活动直接相关的资本货物和其他设备预缴的所得税;
c、延期缴纳资本货物和设备及加工货物和原料的进口关税;
d、免除机械和个别零部件的4年进口关税。
b、增值税 、奢饰品税 和海关进口所得税免征;
c、消费税免除;
d、可以在生产过程使用的材料中的废料或废弃物卖给印尼海关,但是不得超过总量的5%;
e、将机器和设备借给保税区外的分包商但租借时间不超过2年;
该优惠政策主要涉及:
a、进口或国内购买用于进一步加工的商品;
b、进口仅用于保税区内企业的办公设备;
c、进口直接用于保税区内制造活动的厂房设备和机械或相关企业。